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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循环经济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商洛市循环经济协会。

第二条  商洛市循环经济协会是在国家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下,由全市从事和热衷于循环经济的企业、科研院校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跨行业、跨部门的社会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原则,积极推动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绿色消费、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促进能源资源高效清洁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大力推动我市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本协会主管部门为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商洛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循环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七条  开展我市循环经济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分析研究国内外循环经济发展趋势,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政策、编制发展规划等提供建议,并协助实施;承担循环经济相关课题研究。

第八条  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活动等,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贯彻实施;编辑出版我市循环经济书刊,建设相关网站,普及循环经济知识。

第九条  协助开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试点及认定工作,编制实施方案、组织项目论证、节能审查、项目评审、实施效果评估等;在全市培育一批循环经济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骨干企业。

第十条  开展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向企业提供国内外循环经济先进技术、管理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领域的技术成果评价、鉴定等;协助会员开展科技攻关、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论证等有偿技术服务,促进循环经济技术进步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

第十一条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举办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论坛、展览、培训等活动;开展学术、信息、技术、经验交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与技术;促进会员之间相互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不断增强会员单位凝聚力和竞争力。

第十二条  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设立有关分支机构;通过书籍刊物、协会网站、手机报等媒介为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提供国内外循环经济发展趋势、行业信息、新技术新产品、市场供求等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十四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开展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业务。


第三章   入会及会员管理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按时交纳会费,并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市内从事循环经济有关的单位或公民;

(四)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和未结刑事诉讼前科。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讨论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交纳本年度会费;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利益;

(二)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一)会员不履行义务,经劝告不改的;

(二)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荣誉的;

(三)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职能及其运行模式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义务,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要会员表决的事项,可通过书面形式开展,报理事会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通过民主协商从会员中选举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批准新加入会员,表决劝退或除名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确定和调整协会办事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八)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因故不能主持的,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各项工作、制度、办法、细则等,应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出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收入;

(二)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三)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支出:

(一)为实现协会任务开展活动的支出;

(二)协会工作人员和聘任专家的报酬及差旅费支出;

(三)协会办公经费及日常支出;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做到会计不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属于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章程,可由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秘书处采取书面或通讯形式征集会员单位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即可视为通过。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的章程,需及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由于多种原因需要注销时,必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或解散协会的理由和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提出注销或解散议案时,由理事会召集立即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第四十六条 注销或解散议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协会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清理协会的债权债务,并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商洛市材料科学工程院。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理事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同意,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会员单位意见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